令人意外的是,随着电视剧播放过半,不论是该剧剧本还是未播剧集都出现在了网络空间,甚至呈现泛滥趋势。
花样繁出:盗播资源4元兜售、微商加好友送链接
是否担责:网络平台也存在责任风险
首先,发表权系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此事件中,泄露的剧集资源部分为未播出剧集,即未发表作品。将其上传至网络,向公众售卖,使得未播出剧集已经处于公众可知悉的状态,系对未播出剧集的发表行为,在未经欢娱影视允许的情况下,侵犯了欢娱影视的发表权。
另外曾祥坤也表示,盗播资源在网络渠道传播的网盘、微博等网络服务商也存在责任风险,他认为对于网络服务商(此处仅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如电信、信息存储服务,如网盘、信息定位服务,如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商)来说,虽然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活动的义务,不能仅因为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或指向侵权内容链接就认定构成侵权,但如果网络服务商知悉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或有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之后,仍然拒绝采取措施,就明显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称“红旗原则”,此事件中,若经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商仍拒绝删除相关剧集、内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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